雇主須知 Notice to employers
雇主須知
★移工被帶離雇主家時,請確認業務人員是否有準備(三方合意書)或(雙方合意書),是否有新雇主承接°
1.如果有被承接,必須要承接日期,新雇主的名字,承接後,要一張三方合意書或雙方合意書。(可以打電話來公司再確認)
2·如果移工帶去安置,請詢問業務要把移工安置時間,地點,來保障雇主的權益。(可以打電話來公司再確認)
★雇主如果未辦理,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,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(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二款)
3,被照顧者往生時,要立即通報業務人員和公司(包括正在辦理移工的文件)
★雇主原具備聘僱外國人資格,但因被看護人死亡而消滅,所以不能向勞動部遞件申請移工招募或聘僱許可。
★依「就業服務法」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,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申請許可、招募、引進或管理事項,若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,依據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,最低處30萬元、最高150萬元罰鍰。
♦ 合法聘僱外籍勞工影片宣導 ♦影片提供: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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